1. 无公函或邀请函接待,或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。未按规定交纳住宿、伙食、交通费用。
2.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,或将休假、探亲、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。
3. 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;跨地区迎送;张贴悬挂标语横幅;安排群众迎送;铺设迎宾地毯;地区、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迎送;搞层层多人陪同。
4. 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、香烟、高档酒水,违规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5.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;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、企业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;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;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6. 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,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